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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拍地有魚池 判地主撈魚還地 

更新時間:2014/02/26
台北市李姓男子買下花蓮縣一處有魚池的法拍地,不滿原地主占著魚池,提起訴訟。最高法院判決原地主須「撈魚還地」確定。

根據判決書指出,李姓男子於民國95年間看中花蓮縣吉安鄉一處法拍地,雖然拍賣公告上註明「土地上有漁池,未在拍賣之列,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」,但他認為此魚池並非鋼筋混凝土造養魚池,沒有法定地上權,不會妨害他取得土地的使用權,因此仍參與投標,購得土地。

不料,多數土地完成點交程序後,原地主陳姓男子竟拒絕交付魚池所屬的土地,李男因此提起訴訟,請求返還土地。

陳男主張,魚池是具有獨立使用及經濟價值的不動產,拍賣公告上註明「土地上有漁池,未在拍賣之列,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」,意指李男標購土地時,是不含魚池在內的。

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認定指出,魚池周圍以石塊推砌,客觀上顯然不能與土地分離,魚池已成為土地的重要成分,判決陳男須將魚池內的水抽乾,撈出魚類及水產後,返還李男土地,全案定讞。10302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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