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售自宅遭課奢侈稅 敗訴 

更新時間:2014/05/23

楊姓市民僅有一戶自宅,房地價金才454萬元,出售獲款485萬元,但售後一家人靠租房遮雨避陽,稅官竟課奢侈稅48.5萬元,還罰鍰48.5萬元,共計97萬元,請求法官主持公道,卻被以未辦妥戶籍登記為由判敗。

楊姓市民在98年12月購屋,100年7月出售,因未滿2年,且未辦竣戶籍登記,未也依規定申報奢侈稅,北區國稅局核定楊某銷售房地總價為485萬元,對他課徵奢侈稅48.5萬元,並處漏稅額1倍即48.5萬元罰鍰。

楊某一家4口在售房後租屋過日子,名下已無任何一處自宅。當時貸款454萬元買屋,如今售屋獲得價金485萬元,價差30多萬元,約為房貸利息,如今連補帶罰要被課徵97萬元稅款,對楊某一家如同晴天霹靂。

楊某循序訴願不成打起行政官司,他向法官說,奢侈稅立法的用意在於健全房市,一戶人家僅有一戶房屋供自住,縱使持有甚短加以出售,仍屬合理、常態性的移轉房地,畢竟貸款購屋後房貸壓力大,若無法順利繳交本息,被迫售屋償債常情之事,並不防礙房市的健全。

楊某的看法,不僅無法說服稅官,法官也不予採納。
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,立法者選擇對辦竣戶籍登記者排除課稅,而對沒有辦妥戶籍登記但實際供自用自住者不排除課稅,有其對產業政策、稽徵成本等多種 考量,屬立法權的裁量範圍。楊某主張以實際居住事實取代法律明文規定應辦妥戶籍登記的要件,否則違反平等原則,是楊某個人歧異的法律見解。

政府以健全房市,打壓炒房為名,開徵奢侈稅,但課徵的對象卻是僅有一戶供自宅的人民,而且房地買賣價金連500萬元都不到,就要課補與罰緩近百萬元,這種對「不奢侈」的人民,強課「奢侈稅」,惹人非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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