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時報【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】
財政部昨(16)日表示,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額,若在2年內超過原出售價額,只要土地所有權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,並做自宅使用者,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款。
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指出,依所得稅法規定,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,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,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,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,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。李慶華表示,這項退稅規定對於「先購後售」者也適用,不過,若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,則不在此限。
北區國稅局於96年收到甲君結算申報綜所稅,查得甲君於93年以1,300萬元購入一預售屋,96年交屋後旋即售出,同年另以2,100萬元購入另一房屋,甲君以出售預售屋實得價款不足以購入新屋、並無實質財產交易所得為由,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為0元。
國稅局查核後發現,甲君在出售預售屋時,甲君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均未在該房屋辦妥戶籍登記,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,以預售屋當地的房屋評定現值29%,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,要求甲君補繳綜所稅。
李慶華指出,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,應繳納所得稅,此與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須納土增稅,二者性質相同,必須符合自用住宅或土地條件。
國稅局提醒,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,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,在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價額超過原售價,才能扣抵或退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