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時報【記者黃惠聆╱台北報導】
基於資金運用的槓桿效益以及負擔不起高目前高房價,多數人買房子都會向金融機構貸款,購買自用住宅有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,購屋借款利息每年最高有30萬元可作為列舉扣除,即使夫妻二人名下各有一棟自用宅,但借款利息扣除額,一戶只限一棟可申報。
永慶房屋發言人黃舒衛表示,如果購買自用住宅有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,購屋借款利息也可以列舉扣除,每年扣除額最高為30萬元,但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,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,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。
舉例來說,李先生在去年度支付的購屋貸款利息共55萬元,但他在銀行的利息收入有10萬元,在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時,需以55萬元減去10萬元,得到餘額45萬元,但是餘額已超過申報額度上限的30萬元,因此只能以30萬元作為申報;但是若未超過30萬元,則只能用實際的貸款利息支出申報。
黃舒衛說,自用住宅需要有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於100年度完成戶籍設立,且房屋無出租營業。
會計師林昭呈表示,如果購屋貸款是李先生和李太太名下兩棟自用住宅的總和,李先生只能選擇其中一棟申報,而不能申報兩棟購屋貸款利息。
至於去年買屋又賣屋的民眾,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「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」,林昭呈說,只要購買的房屋價值大於出售房屋,有機會可以依法申請自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。
申報「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」因涉及買、賣交易程序,會計師建議把握幾個重點,包括買進的價格必須高於賣出價格;買賣房屋權登記的時間必須在2年以內才能扣抵;兩間房屋登記名義人為本人或配偶均可適用,不限於同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