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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用不動產相關稅法 買賣屋節稅有撇步 

更新時間:2012/05/08
申報綜所稅已經開始,不動產的交易或出租、承租行為在申報時,其實都有節稅的方式與空間,納稅義務人除須瞭解稅法相關規定外,也必須著手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,才能於所得稅申報上爭取最有利的節稅空間。

  綜合所得稅的各類申報項目之中,與不動產交易相關而可能產生的稅務,大致可以分為四大類,包括售屋、購屋、出租屋、承租屋等以售屋來說,屋主當初購屋時,付出的相關稅費、仲介費和代書費等,以及購屋之後的裝修費用,加上購屋之前付出的利息,如果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,都可以扣抵稅額。

  若無法提供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的屋主,最單純的申報方式,是以「房屋評定現值」的固定比率計算出售屋所得。舉例來說,房屋位於台北市,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,依財政部100年公告現值由99年的37%調高為42%,在申報所得時,就須填寫財產交易所得為42萬元,相較99年來說,若100年售屋等於多出5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收入。

  至於購屋的納稅義務人,在資金運用的槓桿原則下,多數人買房子都會向金融機構貸款,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,如果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,購屋借款利息也可以列舉扣除,每年扣除額最高為30萬元。

  但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,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,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,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,作為申報扣除。

  至於去(100)年曾經以小換大、以舊換新的換屋族,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,若購買的房屋價值大於出售房屋,是有機會可以依法申請自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,也就是所謂的「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」。

  陳俊宏指出,「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」由於涉及買、賣不同角度的交易程序,每次遇到報稅的時候,也是民眾感到最吃力的申報項目。其實只要把握幾個重點原則,便可正確檢視自己是否符合申報條件。

  包括無論買進或賣出的兩間房屋,皆須符合「自用住宅」的條件,同時購屋的價格必須高於出售的價格。此外,兩間房屋產權登記的時間必須在二年以內,不過登記名義人為可為本人或配偶,不限於同一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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