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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住宅租金支出 得於所得稅列舉扣除 

更新時間:2012/05/18
個人綜所稅規定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,或是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,在中華民國境內如果有房屋租金支出可以列舉扣除,上限可達12萬元。但若是父母住在老人住宅,租金支出是否也可算入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?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,老人住宅及養生村的租金支出,都是屬於可以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。

  北區國稅局表示,100年度的綜所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,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,以及受扶養直系親屬,如果承租了專供租賃的老人住宅居住,房屋租金的支出是可以列報列舉扣除額。

  國稅局舉例說明,某名納稅義務人在98年的綜所稅結算申報中,列報了受扶養直系親屬居住在林口一家養生文化村的老人住宅,住宿費12萬元,做為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。原本不被國稅局採納,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後,請內政部解釋老人住宅住宿費的意義,後來國稅局核認了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。

  依據內政部的定義,老人住宅是指依照老人福利法興建,基本設施及設備規畫設計,須符合建築主管機關老人住宅的相關法令規定,提供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居住使用的建築物。

  由於該名納稅義務人的受扶養直系親屬住的養生文化村,是屬於專供租賃的老人住宅,與老人安養及福利機構是不一樣的,因此這家養生文化村向住民收取的租金,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「納稅義務人得列報綜所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」。

  至於老人福利機構,應該是指依老人需求,提供住宿、醫護、復健、生活照顧、膳食、緊急送醫、社交活動、家屬教育等服務,因此老人福利機構收取的住宿費,實際上算是床位使用費,與一般的房屋租賃性質並不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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