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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價徵收補償新制 101年9月1日施行 

更新時間:2012/07/30
全國廣播/綜合報導)南投縣政府表示,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「土地徵收條例」第30條(市價徵收補償新制),行政院已於101年7月20日函令發布,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,需地機關若因協議價購不成,依徵收取得必要用地,均須依市價補償,取代現行公告現值加成補償方式。

縣府地政處表示,所謂市價,是指「市場正常交易價格」,而市價的查估應由直轄市、縣(市)地政機關,就徵收土地範圍、區位特性及各宗土地差異,於徵收區域選取比準地,由地政機關蒐集買賣實例,推估比準地市價,再考量預定徵收土地的宗地個別因素估計宗地市價,以符合市場行情及一般正常交易價格。

因應市價徵收補償新制之順利施行,依內政部函示,直轄市、縣(市)地政機關,對於101年下半年預定徵收案件,應於行政院核定之施行日期施行後至遲1週內,將市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,俾提供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清冊予需用土地人,以為徵收之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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