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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者︰社宅財務自償性足 

更新時間:2012/03/14

〔自由時報記者林美芬/台北報導〕政府究竟辦不辦社會住宅,態度曖昧、政策不明,整理政策發言結果來看,財務問題是最大癥結;但是玄奘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花敬群則從財務結構來分析,政府興辦社會住宅,純以出租計價,其實是可以長期獲利,而且有現金收入。

花敬群表示,政府就是擔任明確的房東角色,可分成二部分,一是直接出租給一般民眾的出租住宅,一是將房子租給社福團體或社政單位,再將房子轉租給有需求的弱勢族群家庭。租給社福團體或社政單位,主要考量建築管理及避免被標籤化的問題產生,算是體貼式的作為。

花敬群說,社會住宅光是成本計算方式,就可讓政府立於不敗之地,過去政府是用國宅興建出售的成本計價,但現在改以國有地租金加營建成本本利攤還四十年計價,租金足以打敗市場上所有的房東,還可創造社會福利。

他分析,政府土地出租若依照國有財產局的計價方式,是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五%計算租金,房屋則按房屋課稅現值的年息十%計價,已經比市場一般出租房地價格低廉很多;但社會住宅興建是以營造成本加計土地租金計算成本,採四十年長期融資的本利均等攤還,每月每坪應償還金額遠低於市場租金水準,僅約五成左右。

花敬群認為,若將社會住宅半數承租給青年或一般家戶,租金訂為市場租金八成,其餘半數承租給目標的弱勢族群,收取市場租金三至五成;在此財務結構下,社會住宅不僅可達成財務自償,並可產生財務剩餘,供社會福利服務或其他服務使用。

另外,為避免社會住宅有標籤化的現象或降低住宅品質,管理上宜採雙軌制,請一般物業公司來管理及維護建築;對於管理費的收取,弱勢住宅部分,全部委由社福團體或政府社政單位支出,沒有積欠的問題,也沒有標籤化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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